临时身份证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具体情况如下:
1、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申请手续,交验居民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相片尺寸标准同居民身份证),交纳证件工本费人民币10元。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2、公安派出所将公民个人信息核准后报送县(市)公安局或设区的公安分局审核签发,并负责制作证件;
3、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的3日内将证件发给申领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八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九条 具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公民,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