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非因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根据其性质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分则的相关规定;合同编分则部分没有相应规定的,适用合同编总则部分的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非因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根据其性质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分则的相关规定;合同编分则部分没有相应规定的,适用合同编总则部分的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非因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根据其性质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分则的相关规定;合同编分则部分没有相应规定的,适用合同编总则部分的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我国《民法典》规定,婚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一般要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但是如果没有相关规定的,也可以根据其性质等,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所以,遗嘱等有关身份的协议能适用合同编规定。
适用。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收养等与身份有关的协议,应该适用与婚姻、收养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选择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收养等与身份有关的协议,应该适用与婚姻、收养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选择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