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借款时成立。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因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属于实践合同,是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因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提供借款时成立。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因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属于实践合同,是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因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