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
(二)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三)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
(四)抵押房地产的价值;
(五)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
(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七)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
(二)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三)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
(四)抵押房地产的价值;
(五)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
(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七)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房产遗嘱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就是有效的。 1、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赠人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遗赠人所立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4、受遗赠人须为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且在遗赠人的遗嘱生效时生存之人。 5、受遗赠人未丧失受遗赠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合同补充协议,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而另行达成的条款。补充条款与主合同之间是主从关系,补充条款是从合同。主合同不受补充条款的制约而独立存在。补充条款的成立生效与主合同成立生效的条件相同,依法成立的补充条款,成立即生效。一般情况下,补充条款与主合同内容有冲突的,以补充条款为准。补充协议的成立生效与主合同成立生效的依据相同,补充协议有效须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实质要件包括三个方面:主体合格。即当事人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背公序良俗。形式要件包括两个方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借款合同写明这些才有效: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有效。法律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