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了“离婚冷静期 ”制度,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目前我国的离婚数量大幅度增加,这一改变对婚姻家庭的稳定,对社会和国家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规定了“离婚冷静期 ”制度,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目前我国的离婚数量大幅度增加,这一改变对婚姻家庭的稳定,对社会和国家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当事人之间签订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理,只要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要件,通过协商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便受法律认可与保护,除法定情形外,当事人不得反悔。这里说的可以“反悔”的法定情形指的是《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的法定情形。 根据《民法典》之规定,和解协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和解协议: (一)签订的合解协议显失公平的; (二)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协议。 存在下列情况的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无效,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协议,损害了国家利益; (二)协议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达成的协议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达成的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除以上所说的可撤销或者无效情形外,当事人签订赔偿协议后应当依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反悔。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般来讲自愿达成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自觉遵守、履行。即使赔偿的数额与法律规定有出入,也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行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各方当事人应受赔偿协议的约束,不得随意反悔。但是,民法典中也规定了可以撤销的情形,涉及有关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