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博客、日记、聊天记录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博客、聊天记录等最好先做一个公证,再提交给法院为宜。条件不允许也应该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一起用数码相机拍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法律依据: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首先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博客、日记、聊天记录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博客、聊天记录等最好先做一个公证,再提交给法院为宜。条件不允许也应该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一起用数码相机拍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法律依据: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一)证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二)、证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三)证明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诉讼离婚的证据
民法典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一共有五个情形,分别是: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几个方面可以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有: 1、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 2、一方与他人通奸,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 3、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5、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8、一方有赌博等恶习,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离婚诉讼中如何判断感情确已破裂成为离婚纠纷案件审理的关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依照法律,夫妻感情破裂有以下五种情形。(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