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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能否以子女改变姓名为由拒付抚养费

婚姻家庭 2021-01-28 14:23 标签: 离婚 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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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即使离婚,但对子女仍有抚养义务。同时,法律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如果离婚后,不与一方商量擅自改子女的姓,做法是不妥的。但是,子女改姓,其父母子女关系并没有改变。因此,是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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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中山律师

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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