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不能以自己变更姓名为由拒绝支付合同价款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以姓名、名称发生变更,合同上签署的不是自己现在的姓名等为理由,主张不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当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生效,买受人不能以自己变更姓名,合同上签署的不是自己姓名为由,拒绝支付合同价款。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买受人不能以自己变更姓名为由拒绝支付合同价款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以姓名、名称发生变更,合同上签署的不是自己现在的姓名等为理由,主张不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当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生效,买受人不能以自己变更姓名,合同上签署的不是自己姓名为由,拒绝支付合同价款。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当我们在参与买卖的时候,我们不知道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地点的话,是比较麻烦的,很容易使我们的权利受损,那么怎么确定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地点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的所在地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