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没有父母、亲属等监护人,或者是监护人缺乏监护能力,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因此,民政部门可以担任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 【公职监护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可以。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没有父母、亲属等监护人,或者是监护人缺乏监护能力,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因此,民政部门可以担任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 【公职监护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没有父母、亲属等监护人,或者是监护人缺乏监护能力,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没有父母、亲属等监护人,或者是监护人缺乏监护能力,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