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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撤销债务人的对外担保行为

经济纠纷 2021-02-03 09:49 标签: 撤销债务人 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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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是有条件的,就对外担保而言,由于其或有债务性质,判断是否有损债权、相对人是否善意,判断是否可以撤销。

对于严重减损债务人偿债资产的行为(无偿转让、放弃债务或担保、债务延期),撤销的前提条件较少,只要有损债权即可;但对于不合理商业行为(低价转让、高价收购、为他人债务担保),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有二,一是有损债权,二是相对人非善意。民法典规定的可以撤销的债务人行为有七种1、放弃债权;2、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3、无偿转让财产;4、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5、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6、放弃债权担保;7、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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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富民律师

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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