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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所有权如何认定

其他 2021-05-15 17:04 标签: 小区公共配套设施 所有权 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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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应该按照 法定优先、尊重约定、综合判断

是不是所有小区的会所都归开发商所有?小区会所什么情况下应归业主所有?结合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现状及域外法律经验,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权属判断可分以下四种情况处理:

(1) 某些房屋如属于国家及地方规定开发商应配套修建并明确其产权归属的配套公共设施,则该部分房屋产权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确定;

(2)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如约定会所整体或其中的某些房屋产权归属的,按约定执行;

(3)没有规定也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被列入小区公摊面积范围,则其产权归全体业主;

(4)其他情形下,关于产权的归属,应当区分各种投资情况而具体确定,基于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 。

所以,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所有权看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 【车位、车库的首要用途】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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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修峰律师

山东瀛在豪才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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