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对此有较为明确的规定,监护人可以通过委托合同将自己的部分或者全部监护职责委托他人代为履行,受委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就是“委托监护人”,但委托监护并不会导致监护关系的转移,监护人的地位并不因委托监护之存在而消灭,监护人只是把其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代为履行,监护人仍然是被监护人的监护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8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委托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我国《民法典》对此有较为明确的规定,监护人可以通过委托合同将自己的部分或者全部监护职责委托他人代为履行,受委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就是“委托监护人”,但委托监护并不会导致监护关系的转移,监护人的地位并不因委托监护之存在而消灭,监护人只是把其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代为履行,监护人仍然是被监护人的监护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8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委托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