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可以通过委托合同将自己的部分或者全部监护职责委托他人代为履行,受委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就是“委托监护人”,但委托监护并不会导致监护关系的转移,监护人的地位并不因委托监护之存在而消灭,监护人只是把其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代为履行,监护人仍然是被监护人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一、二、三款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按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监护职责。但是即使委托他人代为履行监护职责的,在委托监护期间如果被监护人实施了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的,监护人仍然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有侵害被监护人人身健康或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