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只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转让上面附着的建筑物。
根据“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原则,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因此,不可以只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转让上面附着的建筑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 【建筑物等设施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而一并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不可以只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转让上面附着的建筑物。
根据“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原则,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因此,不可以只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转让上面附着的建筑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 【建筑物等设施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而一并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不动产物权,其设立、变更、转让需经依法登记。
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不动产物权,其设立、变更、转让需经依法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