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后企业担保会更容易。
随着金融的不断创新,典型的担保方式逐渐难以满足商事主体的交易需求。实践中,商事主体基于交易与担保的目的创设出“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具有担保功能的交易方式。但由于该类担保方式缺少法律的规制,在实践中也衍生出各种法律问题。《民法典》将担保合同拓展到“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一来在立法制度层面肯定了过往商事实践中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二来顺应了未来金融创新的需求;三来有利于提高我国在世界银行关于营商环境的排名,可谓意义重大。不仅如此,修订后的《民法典》丰富了融资担保方式,也有利于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