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相关民政部门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当然,也可以不经被监护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等部门指定,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第二款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