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自然人享有肖像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以丑化、污损等方法侵犯他人的肖像权。没有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不能擅自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为了保障公安等国家机关法定职责的正常履行,赋予国家机关以特权,允许其在法定范围内制作他人肖像,不属于侵犯肖像权。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