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7''
王文静律师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两者相比,诉前财产保全更加紧急且执行更加高效。共同点是两者都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法院是不会批准保全申请的。
01'12''
王文静律师
诉讼代表人是指共同诉讼中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情况下,一般在十人以上,为了便于诉讼进行,由当事人推选2到5名代表,所推选出来的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所代表的其他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诉讼代表人的基本条件是:(1)是本案的当事人;(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具有与进行该诉讼相应的能力;(4)能够善意地履行诉讼代表人职责。在多数人诉讼中,诉讼代表人的权限相当于未被授予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代理人。具体来讲,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但在处分涉及被代表人的实体权利时,如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01'55''
王文静律师
交不起诉讼费的,按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等司法救助。但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现在分别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免交、减交、缓交的情形,以便大家根据自身的情况去做选择。可以申请免交诉讼费的情况有四种: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可以申请减交诉讼费的情况有三种: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可以申请缓交诉讼费的情况有三种: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01'32''
王文静律师
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 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其中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依法需要交纳的受理费;(二)申请费,主要指申请保全措施、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破产等程序需要交纳的;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另外,有些情况不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