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是否能够进行买卖不能一概而论。安置房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市政工程拆迁而配置的房屋,这类房子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是在获得产权证后5年内不能上市交易。另外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拆迁的房子,这类房屋与普通商品房无异,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可以自由上市交易。安置房因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拆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约束。
动迁房家庭内的分配:房屋拆迁补偿家庭内部分配三原则 1、一人一份,均等分割。这样做,一方面考虑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承租人和同住人对补偿款是共有的法律关系,原则上也应平均分割; 2、适当照顾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同住人。这是因为多数老年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人社会保障不足,后继生存和发展能力较弱,需要给予特殊保护,而且公房大多源自老年人,在分割时也应适当照顾其利益。 3、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可以适当多分,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以及等价的原则。此外,如果被拆迁公房内居住未成年人的,对其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也可以适当多分拆迁补偿款。
动迁房没办房产证,这样不会算到名下有房。个人名下的房产,主要是通过房管局开出的房产的数量进行证明的。也就是动迁房如果是没有拿到房产证,在房管局那边也查不到有相关的记录,这种情况当然就不能证明有房。如果是需要开具房产证明,可以直接到房管局开具即可,这是比较简单的。如果动迁房能够拿到房产证,这类的房子就可以进行买卖。如果是动迁房没有房产证,就是可以拿到无房证明,后期可以作为首套房。
单位分的房子能否继承要先看房子的所有权。若房子的所有权是原单位,则不属于父母的个人财产,因此不能继承。若房子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成为了父母的共同财产或者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则房子可以由继承人依法继承。房产没有过户到个人名下的情况下,只是有使用权,与死者共同居住的人在租赁期内继续承租但无权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前如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可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