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认缴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合伙协议是指股东之间就要发起设立的一个组织,包括股权架构和相关的权利架构、出资等,是很初始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公司章程的约束力比较广,是法律必备的文件,公司章程可以约束公司的行为。合伙协议仅仅是合伙人之间的一种约束,但如果协议写得好,对合伙人之间而言,其重要性比公司章程还要重要。
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期限,一般止于公司成立。也就是说,公司一旦成立,则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就终止了,有关公司设立与经营管理的相关事项,均应由公司章程予以规范。
股权转让有下列限制:1、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时,不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其他原有股东还享有优先受让权。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股份于任职期内不得转让。4、即公司不得为受让自己公司股份的法律主体。
参考所在行业的资质要求或可能参与招投标的门槛要求;根据公司成立后可能有收入的周期核算的硬性成本或公司无收入情况下运营6个月到1年的成本,包括房租、人力、市场、材料成本等;根据股东的流动资金周转情况考虑认缴的期限和实缴数额,结合投资股东资产实力承受的范围内结合行业特性、公司规模写个略高一点的数字。认缴不等于不缴,只是说创业初期可以暂时缓缴,但认缴制没有改变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