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拖车不算出险。保险公司的拖车行为并没有涉及到理赔,所以是不会进行记录的。拖车的服务只是其增值的服务。保险的理赔,指的是在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事故,从而损失了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害到人身的生命。保险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将根据合同的规定,履行赔偿或进行给付责任的行为,这是直接体现保险的职能和履行保险的责任的工作。
报保险需要提供行驶证和驾驶证。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1、交强险的保险单; 2、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3、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5、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6、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7、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报废车辆出现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这样处理:1、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优先保护第一现场并及时拍照;2、查询被撞人员伤亡情况;3、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报警,由交警进行处理。
立即报警。因为事故发生第一时间报警,有利于警方保护现场、收集证据、责任划分等。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