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只有因战争、暴乱或受害人故意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可以免责,因为台风、海啸等不可抗力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能免除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责任。
学校对学生人身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时,不应当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