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户口补办出生证明的,需要备齐父母身份证原件,和接生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进行办理。 1、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取出生医学记录》; 2、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和《出生医学记录》到产妇户口所在地的妇幼保健院(所)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当事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的,可以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包含但不限于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等; 3.有关机关的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者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 4.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5.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6.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7.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收养弃婴后办理收养公证的,收养人应当向住所地的公证处提交以下材料:1、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2、要求收养子女的申请书(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本人经济状况、有无抚养能力以及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者提交结婚证,未婚者提交未婚证明,离婚者提交离婚证明,丧偶者提交配偶死亡证明)及其复印件;4、收养人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家庭、年龄状况和有抚教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证明;5、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婚姻、子女状况证明;6、捡拾弃婴的证明材料。
再婚办理结婚证需要的证件与首次申领结婚证的证件基本上是一样的: ⑴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也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⑵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