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54'' 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之目的,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为了确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义务后得到追究,更有力地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我国法律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00'56'' 1.对债务人的效力。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处分与管理财产的权利应当受到限制。2.对债权人的效力。破产程序是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设计的概括执行程序,具有加速债权到期的效力。3.对第三人的效力。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财产处分的权利的限制包括债权受领。
01'12'' 股东派生诉讼有以下特征: 一、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产生的是可以由股东行使。 二、其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一个或多个股东联合提起诉讼都可以。 三、股东只是作为名义上的诉讼方,其实股东是没有任何权利、资格或权益的。 四、股东代表诉讼只发生在公司疏于行使其合法权利的情况下。
00'56'' 我国法律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行职权;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1/2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履行一定的召集程序,向董事提前发出会议通知。
01'03''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破产宣告使得有财产担保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以经由担保物或者特定财产获得优先清偿;对于其他的不享有特定财产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来说,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通过法定程序来集体确定分配方案,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