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 第二,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中已经没有了一事不再理的规定,但是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有相关的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