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所谓“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处罚的一个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对判决、裁定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处罚领域的一个原则,其中一事指符合一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不再罚指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行政主体只能给予一个和一次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一事一申请,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会遇到一个申请要求公开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有的申请公
一事不再罚在《刑事诉讼法》当中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但是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刑法》当中也有相似的规定,对于同一个犯罪行为是不能够评价两次的,在我国,行政处罚当中就有规定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法理学上的概念,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处罚。 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法理学上的概念,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同种类处罚。 理解这一概念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一类违法行为。 第二,同一个违法行为在实施的主体上,是同一违法行为人。 第三,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事实而非一次违法事件。 第四,同一个违法行为,指的是该违法行为的全貌,如果违法行为人针对该行为向行政处罚主体作了重大欺瞒,且该欺瞒导致处罚主体对该违法行为的定性和施罚产生重大影响,则处罚主体在第一次处罚后可以根据新查明的事实情况对违法当事人追加处罚。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 1.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个以上的处罚。 2.其中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一类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事实而非一次违法事件。
“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①同一行政机关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的处罚; ②不同机关依据不同理由和法律规范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同种类(如罚款)的行政处罚; ③违法行为已受到刑罚后,除法律规定或特殊情况外,不得再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
单纯的骂人只是民事侵权行为,也是违法的,但不会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一般不会受到处罚。 如果因为警察违法导致的和警察发生冲突。 一方面可以向其所在的单位派出所或公安局投诉,另一方面,如果违法行为是职位行为的,可以向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县、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六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于人民警察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我国《人民警察法》规定了明确的投诉渠道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