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合法性
在立法中,我国公司法已经考虑到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社会现象,并设法通过立法禁止类似的行为。
在《公司法》第二十条中有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条规定包含以下要件:
① 为了逃避债务
主观上认为,公司负债过多,通过转移公司资产等方式,制造公司亏空的现象,将原公司业务等装入新公司。
②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如将原公司的人员、业务等装入新公司,以新公司与债权人不存在法律关系为由,逃避债务。
③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这类行为是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之一。
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若不是出于真正的“两块牌子”的制度设计,很容易构成人格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