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根据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根据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根据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根据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划分为四个等级,其中一般事故与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如下: 一、事故等级划分依据 事故等级基于以下三类指标综合判定: 死亡人数; 重伤人数(含急性工业中毒); 直接经济损失金额。 任一指标达到对应阈值即可认定事故等级。 二、具体划分标准 (一)重大事故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死亡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 重伤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死亡人数:3人以下; 重伤人数:10人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三、补充说明 “以上”与“以下”的定义 “以上”包含本数(如“10人以上”含10人); “以下”不包含本数(如“30人以下”不含30人)。 特殊情形 若同一事故同时满足多个等级指标,按最高等级认定;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会同其他部门制定补充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