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一裁终局制度是指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经仲裁审理和裁决即告终结,该裁决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裁终局的仲裁是经济纠纷,要有仲裁协议,约定纠纷走仲裁程序,如果没有约定就只能诉讼。另外,仲裁裁决虽然有一裁终局性,但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
一裁终局案件对裁决不服是不能上诉的,但可能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或者提起诉讼。 一裁终局制度是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一裁终局制度是指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经仲裁审理和裁决即告终结,该裁决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
劳动仲裁一般不是一裁终局的。但是属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是实行一裁终局的。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并不属于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裁决书并不是作出之日起生效的。以下是一裁终局的情况: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如果是劳动者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是用人单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但有条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