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仲裁在下列情况采取一裁终局: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一裁终局的裁决书生效后,当事人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理的法院应该依法执行。
停工留薪期工资可以适用一裁终局。 一裁终局指的是对部分争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不服的,除法定情形外,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十条之规定,仲裁裁决涉及停工留薪期工资,且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例如,在某案例中,丁某因工作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评定为九级伤残。后丁某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待遇。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支付丁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尽管用人单位不服并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但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其撤销请求,确认了仲裁终局裁决的效力。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劳动争议涉及数项,只要每一项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即可认定该案属于一裁终局案件。这意味着,即使劳动争议包含多项内容,只要其中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裁决金额符合规定,就有可能适用一裁终局。 一裁终局的设立目的在于让大量小额案件、标准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得到解决,避免拖延至诉讼阶段,从而有效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率,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因此,对于符合一裁终局条件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争议,劳动者可以放心地通过仲裁途径寻求快速有效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