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职工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的条件进行了适当放宽。新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为: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2.在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上下班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申请认定工伤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且认定书中受伤职工承担的事故责任为非本人主要责任,这样才可以认定为工伤。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上下班途中四种认定情形: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属于上下班途中的情形包括。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下班途中。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
可以构成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但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二,必须是在上下班的必经线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三,必须是本人没有责任或者不是主要责任; 第四,必须是因机动车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意外伤害的,应当不属于工伤。只有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属于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算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
认定标准: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才能认定为工伤。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遇并非自己一方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就属于法律规定的工伤。 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
上下班时出现事故是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
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只有两种情形: 一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二是参加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上下班途中自己摔伤不属于两种情形之一,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