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以申请鉴定以及赔偿。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明确: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
如果事故不是由于劳动者本人主要责任引起的,则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应包含两方面要素: 一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的必要时间; 二是地理要素,即上下班的必经路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并且从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看,两者的请求权并不相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不同; 而且还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所以职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交通事故理
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本人不负主要责任,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上下班途中受伤算工伤。 但是有两大限定条件,一是因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二是认定者为非主要责任。 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方面: 1、员工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公司员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公司员工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公司员工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5、员工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满足以上任一情形,都属于工伤情况。
如果事故是非本人主要责任,则可认定为工伤,公司要理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部分属于补充责任,即在交通事故赔偿后不足的部分,由工伤保险补充赔偿。这里家属不得主动放弃肇事方的责任索赔,将责任全部转嫁给工伤保险。
上下班途中遇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算工伤。 非本人主要责任,是指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的情形;因本人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即不属于工伤。2003年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构成工伤,没有责任的限定;2010年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增加了责任的限定,即非本人主要责任(同等、次要)才构成工伤。这时要特别注意,在认定职工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时应当考虑下列4个必备要素: (1)上下班的规定时间; (2)上下班的必经路线; (3)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责任; (4)机动车事故。
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有六种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上下班工伤认定条件: 1、事故是发生在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 2、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如果是因为自己的本人的原因,那就不属于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