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有规定,在职的员工如果没有偷懒、罢工的情况,用人单位是没有扣除职工工资的权利。 如果是因为职工自己的迟到,导致工作不能按时进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并且损失是比较大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损失。但工资被扣除后,不能低于最低的工资标准,这也保障了职工的基本生活。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