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它是第二审程序中一项特殊原则,其目的在于切实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诉权。
上诉不加刑原则内容是:在刑事诉讼中,仅有被告人上诉,没有检察院抗诉和自诉人上诉的情况下,法院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或作出对刑罚的执行产生不利影响的判决。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为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而设计的,目的是保障人权。
上诉不加刑原则则意味着在第二审程序当中,若仅有被告人单方面提起上诉的情况,那么不得对被告人加重处罚。
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通常情况下不会受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除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外,刑事被告人申诉一般不会加重刑罚。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所以在判决书下来后有效期内不服判决的可以提起上诉。上诉不加刑原则,只应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刑事案件中,只有被告人一方申请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但检察院抗诉或自诉人也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是否加重刑罚不受该原则限制。 此原则不仅是为了保障被告人享有上诉的权利,也加强了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同时也有利于加强检察机关的公诉和抗诉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