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在下班后出现心肌梗塞死亡的不算工伤,如果是在工作的时候发病的,才属于工伤。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人下班后喝酒摔伤自己负责,如果为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喝酒摔伤的,虽然不属于工伤,也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医疗费。职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醉酒或者吸毒的;故意犯罪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下班回家路上骑自行车摔伤,如果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如果是骑自行车自己摔伤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劳动者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点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支持。
劳动者早退发生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是否违反劳动纪律与能否作出工伤认定属不同的法律关系。 通俗的讲,职工因违反劳动纪律,存在迟到或早退情形,只是涉及违反单位内部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形,并不影响人社部门对受害人“上下班途中”性质的认定。
员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意外如果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下班在公司门口摔倒不算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其他。
下班猝死在厂门口的,不算工伤。因为法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职位,突发疾病丧命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丧命的才会视同工伤。而已经下班了,显然不属于工作时间,因此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
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如果要算作工伤,应当符合以下情形: 第一、车祸必须是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内发生的,如与下班时间间隔过长,不符合常理,则不满足合理时间。 第 二、车祸必须是在上下班合理线路上发生的。 如果绕路,并且不符合常理,则不属于合理路线第三、车祸必须是非因本人主要责任的。
由用人单位向当地劳动保障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确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且其本人对于该交通事故不承担主要责任的,是可以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