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八种情况业主是有正当理由可以拒绝缴纳物业费的: 一、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二、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三、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缴纳; 四、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停拒缴,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