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