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开庭审理,通俗来说就是双方当事人不用同时到法庭现场,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法庭程序来参与审理的一种方式。常常发生在上诉案件。我国法律规定,二审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否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是决定开庭与否的关键。虽然不开庭审理免去了一些法庭程序,但依旧会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比如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合议庭有义务听取当事人或律师的意见等等。
有两种情形可以不开庭审理:1、是转入督促程序的案件,即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要求债务人支付一定数量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不经过开庭审理直接向债务人发出附有条件的支付令,若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对支付令提出异议,该支付令即具有强制执行力;2、是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案件,即法院认为民事纠纷的争议不大,当事人在案件开庭前能够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必进行开庭审理,而是由审判员一人或者由合议庭主持,以法院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审结案件。除了以上情形,法院对于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不管是适用一审普通程序,还是适用简易程序,通常需要以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