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中标方没有签合同,招标方和对方协商签订合同;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1、中标后甲方不能单方面废标,单方面不履行合约的,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以先就赔偿进行协商,不成可以依法起诉维护自身权益。 2、中标人中标后,招标人取消工程招标,不和中标人签订合同的,中标人有权主张赔偿,一般是依据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的,中标人可向法院起诉主张赔偿。
1、作废标处理,因为该公司不符合资质,本来连投标资格都没有的。 2、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如果是总公司中标后委托分公司签署合同,是可以的。 法律规定,中标单位如果已经中标可以委托分公司进行签署合同,但是中标人不得向其他集团和公司进行转让中标,也不能进行肢解后向他人进行转让,只能够由本公司或者是本公司旗下的相关分公司进行工作。
企业中标后再转包不应该招标,任何工程都不可以转包,转包是违法的。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1、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属于违约行为,招标人对中标人的招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若未交招标保证金或招标保证金不足赔偿的,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赔偿实际损失。若协商不成的,招标人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追偿。 2、在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后,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第二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选择重新招标,解决标的项目的事宜。
对中标结果质疑的应对方法 当您对中标结果存在质疑时,可以采取以下步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1. 提出异议和质疑 首先,您应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和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并在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投标活动。因此,提出质疑的时间点应选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即收到评标报告后的3日内。 2. 等待招标人答复 招标人在收到您的异议后,应立即履行接收手续,并书面出具接收证明或在您的回执上签字确认。随后,招标人应主动、耐心地向您澄清和说明相关情况,以消除误解。如果经过核实,您的异议确实存在且损害了您的利益或违反了法律法规、招标文件的规定,招标人应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答复您。 3. 投诉至相关部门 如果招标人的答复未能解决您的问题,或者您未在规定时间内收到答复,您可以进一步向相关部门投诉。例如,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您应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若对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收到答复,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 4. 等待处理决定 在投诉后,相关部门会进行调查和处理。例如,财政部门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相关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5. 司法救济(必要时) 如果上述步骤未能解决您的问题,您还可以考虑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在必要时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向法院提起诉讼。
1、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可以概括转让的,也就是合同的主体是可以变更的,但是要经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由于此合同是经招投标程序确定,如果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变更主体,新的合同主体并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有规避招投标之嫌,并且,有违招投标程序的初衷。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合同变更,《招标投标法》禁止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应当从合同法并结合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特点界定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含义,区别实质性内容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
中标了不可以不签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通常情况下,需要约莫一个月左右。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方与中标者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令后的30天内,依照标书及中标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 当该合同顺利签署完毕之后,相关的建设工程即可开始进行施工。 因此,从发布中标通知至正式启动建设工作这期间,最少也需耗费大约一个月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