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的主要表现有: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等。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我国法律的作用体现在: 一、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这是指法律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包括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确定指引一般是规定义务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有选择的指引一般是规定权利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 (2)评价作用。这是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 (3)预测作用。这是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 (4)强制作用。这是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 (5)教育作用。这是对一般人的行为的作用,包括正面教育和反面教育。 二、社会作用 (1)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调整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和同盟者之间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内部之间的关系。 (2)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纵向垄断协议的主要表现如下: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的特征有: 1.主体的互补性。相对于横向垄断协议的行为主体是相互对立的竞争方来说,纵向垄断协议的行为主体具有明显的互补性,即这些经营者之间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竞争,只是存在交易关系。 2.竞争限制性。纵向垄断协议对竞争的限制,一般通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协议,要求交易相对人实施特定行为来实现。这有别于横向垄断协议中经营者共同实施市场行为,达到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 3.明示方式订立。纵向垄断协议一般体现为明示的方式,并多附随于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的交易合同中;而相比之下,达成横向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则通过订立协议的方式。 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或者协同行动来相互约束各自的经济活动,在一定的交易领域内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垄断协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者之间存在相互约束的共同行为或协调行动,即经营者必须都受共同行为或协商行动的约束,不许擅自行动; 2.经营者之间存在共谋,即经营者之间通过协商或默契,形成了共同的认识,其形式可能表现为协议,也可能表现为当事人的共同行为或协商行动; 3.经营者之间的行为必须在客观上引起了限制或妨害竞争的后果,也就是说,经营者之间通过共谋,采取共同行为或者协调行动,必然产生回避当事人之间的竞争,或者限制第三人在该市场中的竞争力量的后果。
医疗事故罪的构成条件:(一)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二)主体要件:主体为医务人员;(三)客体要件: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四)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侵犯姓名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一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干预他人自由使用、改变自己姓名;2、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盗用他人姓名,为谋求不正当的利益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3、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他人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
虚假出资的主要表现:1、表现形式,以实物、工业产权、非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等;2、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项款项进行经营等方式。
虚假出资的主要表现:1、表现形式,以实物、工业产权、非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等;2、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项款项进行经营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