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义务。根据《婚姻法》第28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对子女虽未全部死亡但生存的子女确无赡养能力的祖父母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关系的变化而改变。《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
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在法定继承的顺序中,并不是法定继承人。但是,我国的《继承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我国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1)孙子女、外孙子女须有负担能力。无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就无法承担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责任。(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
从法律角度看,我们国家法律并没有哪一条明确规定儿媳有赡养公婆的义务,不赡养公婆并不违反法律。而且儿媳在我国的家庭关系中,是没有其法律地位的。在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
1、子女赡养扶助父母既是无期限的,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义务不因子女放弃继承权而消除,也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
需要,父母离婚,不代表父子之间法定权利义务的终结。《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
有的,这个我国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由此可见这种赡养义务是有条件的,主
【法律意见】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继父母子女之间,属于法律拟制血亲的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双方根据自愿原则而形成的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