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需要以下这些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三)房地产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五)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六)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七)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八)违约责任;(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买卖合同未约定利息,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也可以主张利息,其标准应当参照同期央行贷款利息并按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只有在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法律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按实际情况,虽然房屋权属未过户登记,但只要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房产买卖过户需要以下这些手续:(1)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2)合同签订后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买卖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3)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4)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5)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6)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一、审查合同主体,不只是要审查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二、审查买卖标的物(货物)的基本情况。 三、审查标的物的数量和计量方法。 四、审查标的物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 五、审查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和包装要求。 六、产品价格及支付期限、地点和方式及交货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审查合同中是否约定验收或者检验的标准、方式、日期。 八、审查是否约定结算方式。在买卖合同中不写结算方式和期限,或只写结算方式,不写结算期限。 九、审查违约责任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 十、审查合同落款、署名、盖章等方面。
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时效为三年。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在建或已建商品房所有权及相关权利予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里的房屋特指商品房,而不包括农村自建住房、单位集资建房等。
有效的个人房产买卖合同应写明交易双方身份信息、房屋基本信息、成交价格、付款方式、维修基金的处理、签约时间、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有效期、过户时间、交房时间及标准等方面条款。
买卖合同样本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