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成立后还可以变更合同内容。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依法订立合同并生效后,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对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变更。因此,买卖合同成立后,买卖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价款、数量等合同内容。
一般情况下,买卖合同保证期间约定的最长时限是半年,即六个月。 我国民法典确定的合同保证期限,也是为了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期间因其产生方式不同,可分为约定期间,催告期间和法律推定期间三种。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一物多重买卖的情况下,则数个买卖合同均是有效的。
买卖合同纠纷一般是不适用连带责任的,但如果买卖合同有担保人的,担保人对买卖合同担保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包括买卖双方的信息、房屋产权归属、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履行期限、地点、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合同生效条款、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的条件以及其他禁止条款等。
进行买卖交易一般要签订买卖合同,而合同签订后不能随意变更合同的内容,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签订买卖合同后单方变更合同内容的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但如果是双方协商一致后变更的,是属于合法的行为。
买受人所需要承担的义务主要有: 1.支付价款的义务,即按照约定的数额、在约定的地点、按照约定的时间来支付价款。 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是买受人最主要的一项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如果价款没有确定,则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标的物的市场价格履行付款义务。 (2)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如果支付地点没有确定,则一般应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 (3)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如果支付时间没有确定,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2.接受标的物并对其进行检验的义务。
买卖合同违约的判定标准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房屋买卖合同本身不能够作为担保,但可以作为具有还款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交。担保,是用已经取得私人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保证,将来不能按时还债时,债主就可以对担保物享有一定的优先处置的权利。担保包括抵押、质押等种类,所以,可以提供的担保物首先要是有价值的、可以变现财产、有权利处置的财产,比如房屋、车辆。房屋买卖合同本身没有价值,而且不能说明已经取得了物权,更不能变现,也就不能作为担保物。
买卖合同,属于债权合同。债权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以及不当得利之债等债权。买卖合同中的债权属于合同之债,一方要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另一方要支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