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时可以向法庭摆明情况,从经济能力、教育能力、之前与孩子的关系、良好生活习惯等方面表明自己适合抚养孩子。具体来说,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是格外重要的: 1、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工资收入或经济条件的优势。 2、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受教育程度、所居住环境等人文方面的优势。 3、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及自己父母能给予孩子陪伴和照顾。 4、提供证据证明孩子有长期与自己生活的
离婚两年后可以争夺子女抚养权,这是对抚养权的变更,因此必须有法定事由的,请求变更抚养权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
依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子女抚养权确定是有一定标准的,男方争夺抚养权的,可以提供有男方抚养子女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证据进行争夺。 对应以上条件,男方为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可从以下八个方面准备证据: (1)医疗机构出具的,男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2)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3)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
离婚后争夺孩子抚养权要收集的证据有: (一)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二)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三)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四)孩子的意见。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
离婚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父母双方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这就是孩子抚养权的变更。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
没有时间的明确限制。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
三个月的宝宝抚养权一般归女方,有以下情形的抚养权可归男方;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项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争夺女儿抚养权的有利条件有:有证据证明能为子女提供更好的学习生活条件的一方,更容易得到子女的抚养权。 如果是男方争夺女儿抚养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2、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3、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
生父对孩子是有法定抚养权的,父母对孩子的关系并不因离婚而改变,所以继父无权和生父争夺抚养权。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
争夺抚养权答辩状应该写明原告所述事实与事实情况并不一致,从多个方面来分析被告抚养孩子的困难和不利。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或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等等。 【法律依据】 《婚姻法》的规定,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