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交通事故诉讼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那么如果没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也是可以起诉的。 《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而不是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必要证据”。换言之,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处理交通事故固然可以以此为依据,若没有该《认定书》,而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的,同样也是可以的。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事故发生之后,通常交警会在现场调查当日起10天之内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针对需要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证据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该在检验、或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后的5天之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一般交警部门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之前,会组织事故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听证活动中主要针对事故有关事实进行确认,同时也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的意见。因此双方的当事人要非常重视听证活动,尽量提前做好充足的准备,也可以提前至交警部门查阅有关事故的材料,并查清楚有关法律法规,有理有据地说明各方的意见;针对没有经验的当事人,可事先找律师进行咨询或者委托律师代其参加听证。 3、交警在划分事故责任,应该已经已形成事故的原因、是否是行为人过错形成的、各方的过错在原因力中的作用来确定事故责任。 4、交通事故责任可以分为:全部、主要、同等、次要、无责五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内容一般包括: 1、交通事故中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2、事故的发生过程; 3、事故形成的原因及有关证据; 4、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5、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6、落款,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民警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双方即可无需签字。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公安机关可以撤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吗。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如果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故责任认定书丢了可以补办。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丢了,认定书在交警部门会有存根,不会影响到事故的处理。如果在事故处理中需要用到责任认定书的,可以到当时出具事故责任认定的交警部门去复印该责任认定书的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