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的权利如下: 1、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2、签订交强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等等。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投保人
交强险赔偿范围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1、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 2、本车以外的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3、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不超过责任限额。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强险的有效期是一年。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之前购买了交强险的,则保险公司就要在责任限额内进行对应的赔偿。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
受害人是被保险人时是不可以获得交强险赔偿的。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交强险条例之事故损害赔偿解释与标准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
保险公司不能随意办理交强险退保,交强险进行缴费之后是不可以进行退款的,按照交强险条款的规定,只有满足以下条件之后,才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违反了交强险条例订立的特别约定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没交交强险不能上路。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 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理赔程序如下: 1.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2.保险公司到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 3.投保人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应携带行驶证,保险合同以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相关证件。 4.投保人签字确认。 5.进行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