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交通事故逃逸,无法认定当事人责任的场合,无论事故各方的实际责任如何,均推定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事故的认定结果是双方均无责任,即意外事件,也要由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事故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
交通事故诉讼流程主要有立案阶段、庭前准备阶段、开庭审理阶段以及裁判阶段。 具体如下: 1、起诉和受理。 交通事故当事人就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应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经法院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受理后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诉。 1、审理前的准备。 法院立案后五日内将起诉状附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15日内提答辩状,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检诉讼材料
一般来讲,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应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自觉履行。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后,如果有如下情形,受害人可否再次起诉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
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上人员受伤的,应即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 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可赔款项目的第17条规定可以负责赔偿的合理费用为: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就医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生活补
在许多交通事故案件中由于事实不清或其他原因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公安交警部门很难确定双方的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0条,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诉讼至法院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分配问题。如
交通事故逃逸责任无法认定刑事责任可以: 一、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当事人逃逸,但公安机关查清了事故事实,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
交通事故修车期间,可以要求赔偿交通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交通事故中,损坏车辆在修理期间给汽车所有人造成的合理交通费,由交通事故全责方承担,但以实际票据为准,或者双方按
必须有符合相应条件才能满足工伤,职工上下班,在合理的时间与路线,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或者经人民法院裁定,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才应当认定为工伤。 对合理时间的确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工伤认定行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和时间的合理性来确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