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不属于下列职权的,全国人大无权行使: 1.修改宪法;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7.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8.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9.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性质不同。人大是国家机构,是由广大的人民组成的一种组织,代表了国家的最高权力;政协不是国家机构,它是由我国各个党派代表组成的一种组织,代表了我国各个党派之间的意见。 法律地位不同。各级人大都有着一定的法律权利,其中全国人大拥有着国家最高的权力地位;政协没有与人大类似的法律权利,政协只负对责国家政策进行商讨。 职能不同。人大的只能包括四个方面,即立法权、任免权、监督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而政协的职能是参政议政。也就是说,政协的职能更偏重政策的协商,人大的职能更偏重政策的执行。 产生方式不同。人大是由具有选举权的选民进行直接或间接的选举产生的;政协是由党内提名推荐并进行选举而产生的。因此人大的选举模式更为严格一些,竞争也更为激烈一些。
市人民代表大会是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在城市的行政区域内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要行使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和地方立法权,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本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3.选举和罢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4.听取和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5.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6.制定地方性法规。
1990年12月全国人大颁布了关于禁毒的决定,使禁毒工作有法可依。此决定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构成及其刑事责任,还规定了窝藏、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本决定中新增设了非法持有毒品罪及其刑事责任,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及其刑事责任,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出售罪及其刑事责任,非法提供毒品罪及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会期一般在15天左右。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听取有关报告;听取有关议案的说明;对各项报告和议案进行表决,作出决定;如有人事事项,还要依法选举或决定任命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等。在大会期间,一般要召开若干次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包括代表团全体会议和代表团小组会议,它是审议有关报告和议案的主要会议形式。在代表团会议上,代表们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对审议的事项充分发表意见,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人大代表的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都是5年,因此,各级人大代表每届的任期为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选举法》第十二条第三款条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四十名”又根据《选举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本法的规定重新确定。”
《选举法》第十二条第三款条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四十名”又根据《选举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本法的规定重新确定。”
“村民代表大会的职责是:制定规章权;人事任免权;议事决策权;民主监督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县乡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选举法还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划分选举本级人大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确定选举日期;了解核实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主持投票选举;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等。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