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大代表职责如下: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和执行。2、领导或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3、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4、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族、民政等工作的重大事项。5、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6、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7、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8、根据上级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镇长、副镇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9、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所享有的特定的行为权,包括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闭会期间的权利以及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大代表主要享有审议权,表决权,提名权,选举权,提出议案权,质询权,提出罢免案权,提出建议、批评、意见权,提议权,言论表决免究权,人身特别保护权,执行代表职务保障权等。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有: 1.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 2.提出人事罢免案的权利; 3.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的权利; 4.发言表决免究权。在全国人大召开的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追究; 5.人身特别保护权。人大代表享有非经特别许可不受逮捕或审判,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利。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职责有: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有: 1.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 2.提出人事罢免案的权利; 3.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的权利; 4.发言表决免究权。在全国人大召开的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追究; 5.人身特别保护权。人大代表享有非经特别许可不受逮捕或审判,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利。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职责有: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选县人大代表流程包括: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2、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县级和乡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其它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常委会选举产生。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县人大代表流程包括: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2、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选县人大代表流程包括: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2、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