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国家检察权来完成自己的任务。它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如下: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1.所属机关不同: 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机关。 2.职责不同: 法院主要职责是依法行使审判权,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审判。 检察院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查批准逮捕,自侦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及公诉案件的提起公诉与作为控方出庭。 3.上下级关系不同: 上下级法院之间是审判监督关系,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法定期限一般是一个月。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对于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起诉的,被害人如果认为对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从收到人民检察院送达的不起诉决定书的当天算起7天以内向送达不起诉决定书的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检察院对这个案件提起公诉。 被害人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过复查后仍然维持原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还是不服,认为司法机关应当追究被不起诉人的刑事责任的,如果该案件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案件,而且被害人又具有对犯罪嫌疑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被害人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